因為台灣帶職參選其他公職的現象相當浮濫,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打算提案修法,規定不得帶職參選另類公職,若要登記參選他職即視同辭去原職並必須繳回所領的選舉補助款。國民黨和親民黨同聲反對,說是根本不具可行性而且帶職參選是否適當,選民自有公評云云。

筆者想請問,可行性高得很,怎會沒有可行性?這些政黨難道都沒有人才了嗎?非得要提名現職人員去參選他職不可?憑甚麼所有好康都讓同一人整碗捧去?何況也可以多給新人機會,為何一直給選民看那些已經看到生厭的老面孔?再說法律不是專為某黨而訂的,即使這次因為修法而擋住國民黨,下次同樣也可以因為同樣法律而擋住民進黨,有什麼好反對的?反對修法的人豈不是更凸顯出自己的私心,打算自己帶職參選他職?何況如果大黨剛好都推出現職人員帶職參選同一個另類公職,例如藍綠都推出某立委參選縣市長,而其他候選人又沒有實力,那請問選民要怎麼「自有公評」?

這種騎驢找馬的投機歪風早就該修法禁止,人民有參選公職的權利,但是沒有浪費公帑和別人時間的權利!所以不但應該禁止帶職參選另類公職,因當選無效、判刑被解職而舉行的補選當然也應該由原當選人繳回選舉補助款並負擔選舉經費,納稅人的血汗錢不是用來讓投機政客升官發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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