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鐵路法規

 台鐵是公家機關,當然一切也要依法行政,有興趣研究鐵道者不可不知。坊間的鐵道書籍皆未談到這些法律問題,因此本書特別專闢一節將它們列入。鐵路運輸業的基本法律叫做鐵路法,前面提到的台鐵組織則是根據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而來。其他重要法律尚有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鐵路軍事運輸條例等。

1。鐵路法

 鐵路法是普通法,除非有特別法可資適用,不然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皆依本法之規定(法律基本原則之一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分成總則、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安全、罰則、附則八章,共76條。

2。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共19條,這又是設置各所、段、站、廠、隊、中心等分支機構,餐旅服務總所、貨運服務總所與各機廠的法源依據。

3。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共19條,其中最重要者是第二條︰
 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
 二、台北、台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
 三、台北、台中、高雄設特等站,其餘設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各
   若干站。
 四、票務中心。

 第三條和第四條則規定台鐵得設台北、彰化、高雄、花蓮等四電務段,台北、新竹、彰化、嘉義、台南等五電力段,宜蘭、台北、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七工務段及工務養護總隊。

4。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共17條,規定為辦理餐旅業務,得設車勤服務部與高雄、花蓮、樹林分部;及台北、台中、高雄等三鐵路餐廳。

5。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共17條,規定為分區辦理鐵路沿線貨運、倉儲、運送業務,得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各地分設服務所,並為直接辦理貨運招攬,得於鐵路沿線各重要車站分設服務站隸屬各地區服務所。

 另外還有一些雖然不是法律,但是卻很重要的台鐵行政規則。法律的名稱都是XX法、XX條例、XX通則,而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行政規則的名稱是「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等,其位階低於法律,亦即行政規則不得牴觸法律。重要的有︰

1。鐵路行車規則

 共177條,內容龐雜,大致分成總則、路線及設備、車輛及裝載限制、號誌號訊及標誌、運轉與調車、閉塞、行車事故、高速鐵路、附則幾個部份。對於鐵路行車制度、號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詳讀全文。

2。鐵路運送規則

 共95條,分成總則、旅客運送、行李包裹與貨物運送、鐵路機構責任、附則五章。對於台鐵和旅客、貨主之間的權利義務規範得十分詳細,如果出現爭議,皆以此為處理準則。

3。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而來,共26條,規範了企劃處、運務處、工務處、機務處、電務處、材料處、秘書室、行政處員工訓練中心、勞工安全衛生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的組織與掌理事項。

 此外尚有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辦事細則、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調度所辦事細則、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辦事細則、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實施要點、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物運送實施要點等。旅客運送實施要點對於問題車票、問題旅客的處理模式規定得很詳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小地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